国际法律和欧盟法律中的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
pages 117 - 147
ABSTRACT:

但民法构想公共秩序(ordre public)为形成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支柱,依据该术语属于显著较宽泛立法类别条款的普通法解读,形成长期不变公共政策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两个类别要比在民法体系中的分类更为接近。即使如此,它们仍然是不同的类别。但是,通过公共利益追索和通过将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ordre public)相合并(通常由于专业术语不准确造成)来证明自己有理的上升趋势令人吃惊;因为它导致扩大公共政策防御和增加公共政策异议的应用,这与国际社会利益不一致。公共利益不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术语。它代表一种仅能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法律、标准)背景确认的抽象术语。其主体是形成一种被非严格定义但是本质上可识别的阶层的人群,且通常以[绝对]强制规定(习惯上在国际私法中担当被称之为占优势强制规定的角色)形式加以陈述。与公共政策的消极(负面)运作相对,强制性规定则作为积极(正面)的规定运作。但是,仅在例外情况下,才会认为对公共利益的关切无处不在,以致有资格作为公共政策和受到适当法律手段的保护。与[绝对]占优势的强制规定相对,公共政策不需要识别公共利益及其特定主体或手段。

keywords

about the authors

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经济学硕士/医学学士、名誉博士,是获准在捷克布拉格(分支机构美国新泽西)执业的律师、贝洛拉维科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教于捷克奥斯特拉瓦大学经济学院的法律系,是捷克布尔诺马萨里克大学法学院国际与欧洲法律系的客座教授,国际商会捷克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布拉格、维也纳、基辅等地的仲裁员,瑞士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奥地利仲裁协会成员,世界法学家协会(WJA,位于美国华盛顿)第一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