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投资争端 – 公共政策、国际法的分裂和卡尔沃主义的回声
pages 161 - 182
ABSTRACT:

下文探讨了菲利普•莫里斯最近开始的投资仲裁。该烟草公司要求对乌拉圭和澳大利亚政府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因为它们的监管措施涉嫌限制了菲利普•莫里斯的商标权。这类争端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具有令人深思的意义,因为它们对促进大众健康的合法监管和投资保护之间的分界线提出了质疑。本文中,重点将放在投资仲裁案件中可能引用的非投资类国际法。本文还将特别讨论WTO法(TRIPS协议)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在简短分析各国有争议的举措和投资者的主张后,将详细说明在投资争端中引用非投资法的方法。综上所述,将建议法庭在解释适用BIT的同时,考虑TRIPS和FCTC相关条款的最佳方式。文章将证明指控违反WTO法律没有好处。最后,文章将考虑争端可能的政策意义,以及最近在诸如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于投资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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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authors

Josef Ostřanský 为 Ambruz & Dark Deloitte Legal 合伙人。 他曾在丹麦奥尔胡斯大学 (Aarhus Universitet) 法学院和捷克马萨里克大学 (Masaryk University) 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硕士学位。 目前在日内瓦大学 (University of Geneva) 研究所攻读国际争议解决 (MIDS) 方向的硕士学位。 他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国际投资法和仲裁以及国际公法。

电子邮件: josef.ostransky@graduateinstitute.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