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欧盟要求的国内法解释与国际义务优先(欧洲人权公约)
Bělohlávek, Alexander J.

2010 年 6 月 17 日捷克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7 As 16/2010

判决理由:

欧盟成员国的政府当局采用符合欧盟要求的方式解释国内法的义务不会引起新形式的公法违反(即,在其要素方面的违反新定义),仅限于采用符合欧盟要求的解释方式 。否则将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不一致,如采用 Engel 检验进行解释。
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是 ECHR 第 6 条)产生的义务限制采用符合欧盟要求的方式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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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经济学硕士/医学学士、名誉博士,是获准在捷克布拉格(分支机构美国新泽西)执业的律师、贝洛拉维科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教于捷克奥斯特拉瓦大学经济学院的法律系,是捷克布尔诺马萨里克大学法学院国际与欧洲法律系的客座教授,国际商会捷克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布拉格、维也纳、基辅等地的仲裁员,瑞士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奥地利仲裁协会成员,世界法学家协会(WJA,位于美国华盛顿)第一副主席。